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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1-04   点击数:

一、我校师生可凭工作证(学生证)向图书馆申请办理借书证,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如因转借发生图书丢失、损坏的,由借书证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遗失借书证的,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办理挂失手续,未挂失或等待补证期间发生他人冒借图书的,由原持证人承担责任。

三、读者应凭本人贴有条码的学生证、工作证或电子(借书)证在图书馆开放时间借阅图书,不允许手工登记借书及集体借书。

四、教师每次可借50册,借期120天;学生每次可借25册,借期60天。师生借阅图书超期7天内免交滞纳金,还书日期在假期的自动顺延至开学后一周。逾期未还书的,图书馆按0.1//册收取滞纳金。

五、图书借还记录以汇文管理系统显示为准。师生借还书时,需将图书直接交由管理员办理手续,并请查看电脑上的借还记录是否准确。

六、师生借到图书后应仔细核对,如发现所借图书有损坏或图书内容有勾画等,应向图书馆工作人员说明并可调换图书。

七、师生应爱护图书,不得在图书上圈点、批注、撕页或损坏图书,如有上述行为,按《图书赔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八、工具书、期刊、报纸等不外借,只能在阅览室阅览,阅毕需放回原处。

九、读者调离或毕业离校时须还清所借图书,待图书馆在图书管理系统中注销借书证信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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