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公共图书馆根据工作需要,对纳入正式馆藏的文献信息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办法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分级分类、科学规范、协同合作的原则。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古籍、档案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籍管理、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法明确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范围,包括损坏严重或者存储格式过时的,复本量过多的,流通率较低的,内容过时的,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馆藏发展策略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处置的。公共图书馆处置馆藏文献信息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结合自身功能定位、馆舍条件、读者需求、馆藏类型等因素,采用无偿划转、捐赠、置换、转让、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其中,应当优先选择无偿划转、捐赠和置换等处置方式。
办法还提出,公共图书馆以无偿划转或捐赠方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应当优先选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图书馆作为无偿划转或捐赠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