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校友会章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Lijiang College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LJCGXNUAA) 第二条本会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校友,增进感情,沟通信息,弘扬“向学、向善、自律、自强”校训精神,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校园内。邮编:54100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与校友、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为促进母校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 (三)编辑、印制及出版《校友通讯》、《漓院信息》等内部刊物; (四)协助筹备资金,并组织和管理校友基金会; (五)向母校提供教学和学术资料,向母校提供信息,与学校共同开发有关项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校友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参加本会; (三)1.凡曾在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习的全日制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各种短训班)、目前在校生; 2.目前在校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曾任教教师(含外籍教师)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聘请的终身教授、首席教授、客座教授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意见;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主要是反映校友活动情况、先进校友事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校友会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终止或解除散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须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人员4人,其主要任务: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拟定校友会工作计划; 3.处理校友来信和接待校友来访; 4.编辑出版会刊《校友通讯》; 5.维护更新校友网站; 6.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情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学校提供日常办公经费; (二)会员交纳会费; (三)校友个人或政府及其他单位自愿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再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校友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及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在广西桂林市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内。校友会与各地市校友分会在工作上加强联系,相互协商。各地市校友分会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支持。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校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如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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