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管理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干部”,是指学校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管理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其管理干部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聘用、职称评定、招生录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评审、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管理干部的校外兼职行为要严格按照《桂林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桂院政人事〔2022〕33号)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兼职的,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私自在校外各类社会组织中兼职,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六条 管理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对从事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干预和插手,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
(二)科研项目评审、项目经费分配等学术科研活动。
(三)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四)各类招生及录取。
(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人员聘用等组织人事管理。
(六)各类评奖、评优、评先。
(七)其他利用职权或职务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管理干部不得接受与学校经营或经济活动有关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八条 管理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与本管理干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九条 管理干部在履行管理职权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与讨论研究的管理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项目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评审、评估、考核的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管理干部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管理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管理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漓院党〔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