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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艺术设计系专业写生考察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8-04-14 00:00:00  作者:  浏览量:[]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艺术设计系专业写生考察教学管理条例

 

专业写生、考察是艺术设计系专业教学中的重要实践环节。为了加强我系艺术设计专业写生、考察教学管理,使专业写生、考察的教学工作有序化、规范化,根据我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专业写生、考察必须严格按照系里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
   
第二条 专业写生、考察原则上应安排在规定落实的实践基地进行。
   
第三条 教研室应于上一个学期末将专业写生、考察计划报系办公室和学院教务处备案。专业写生、考察费用按学院的相关规定程序预支和报销。                          

    第四条
专业写生、考察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或分散进行,原则上必须由指导教师带队,以班级为单位集中进行。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分散进行的,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实习地、线路和日程作动态跟踪了解。出发前,指导教师布置专业写生、考察教学任务(包括目的、要求、作业量等),确定出发和返校时间。专业写生、考察结束后,学生向指导教师汇报学习情况,按要求交作业。指导教师对学生专业写生、考察的作业进行检查、评分,并参加汇报展览。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要高度重视专业写生、考察教学工作,专业写生、考察前根据教学大纲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和审查专业写生、考察教学任务(包括目的、要求、作业量等),确定出发和返校时间,确定随队学生人数,对专业写生、考察地点、线路和日程作动态跟踪了解,专业写生、考察结束后听取汇报并进行总结。
   
第六条 系里选派有经验负责任的教师带队,其师生比例一般按标准班人数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非教学、管理人员带队参加专业写生、考察,特殊情况须报系里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如确需外聘教师带队,须报系里审批(外聘教师须有我系任教经历)。     
    
第七条 不得随意变更专业写生、考察的指导教师、内容、地点、线路等和经系里批准的教学计划,否则,扣除课时费和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参加专业写生、考察的师生要遵守当地法规,尊重当地的民俗和生活习惯,主动与当地居民搞好关系,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执行好教学计划。
   
第九条 教研室要安排教师组织因特殊原因(如经济、健康等)不能随队参加专业写生、考察的学生(不得超过班级人数三分之一,须有合理原因并经系里严格审批),在市区完成专业写生、考察,不得放任自流。
   
第十条 专业写生、考察指导教师的职责
    1.
贯彻执行专业写生、考察教学大纲,切实做好专业写生、考察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好整个专业写生、考察过程。
    2.
专业写生、考察前向学生介绍专业写生、考察的目的、要求、作业量等,指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专业写生、考察的自然、人文知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
专业写生、考察前落实生活、交通和教学安排,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
    4.
关心了解学生思想、身体和生活状况,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发生意外事故时,指导教师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和院、系。
    5.
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对擅自离队不知去向的学生,指导教师须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院、系,必要时和家长取得联系,务必查明下落。
    6.
对违纪学生要批评教育,口头警告,直至取消成绩,返校后向系里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系里据实处理。
    7.
专业写生、考察结束后,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考勤统计,根据学生专业写生、考察期间的表现及完成作业(包括小结)的数量和质量等综合情况作出成绩评定,凡请假超过总课时量的1/5者,该课程判为不及格。专业写生、考察结束返校后将成绩和全面总结上交艺术设计系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专业写生、考察学生应遵守的纪律
    1.
专业写生、考察是必修课程,学生必须按指导教师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因特殊原因(如经济、健康等)不能随队参加专业写生、考察的学生,应该参加系里组织的在市区的专业写生、考察。
    2.
专业写生、考察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严禁单独行动,外出活动不得少于三人。
    3.
遵守国家法令、大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地方法规。言行举止必须维护学院声誉。
    4.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不得擅自爬山、游泳和从事其他危险行为,不得涉足娱乐场所。晚上归队后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外出。
   
第十二条 对擅自离队、逾期不归等严重违纪的学生,系里在写生、考察返校后一周内根据指导教师提出的书面报告和学院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专业写生、考察期间,教师、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不遵守学院纪律和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学院和系里将根据相关规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专业写生、考察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专业写生、考察结束后,应组织展览、观摩、交流学习体会等活动,对专业写生、考察作出总结,促进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艺术设计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艺术设计系

200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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