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8〕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完善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部署,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民办学校应为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坚持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导权。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按要求配齐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和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培养培训,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统一要求使用指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德育教材,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三)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2017年9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实施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法人主体,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财务资产分别入账、独立核算。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明确民办学校退出办法。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优先清偿受教育者缴纳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教职工应发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依法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举办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以及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教育领域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工商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支持民办教育政策
(六)建立差别化支持政策。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学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设区市、县(市、区)也应安排专项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之外的附属产业进行抵押融资。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引入风险投资、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贷款等方式融资。允许民办学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适当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开展科研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教育服务,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减免增值税。〔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重新依法供应。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土地供应、不动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对旧校区进行盘活处置。在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的取得应由政府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其城市配套费、建设费等相关费用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十三五”期间试点放开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试点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十三五”之后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落实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在具备学科专业设置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完成国家规定课程标准、所选用的教材经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对超计划招生、超出自身办学条件招生、招生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依法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关注民办学校教师身心健康,鼓励民办学校探索建立患重大疾病教师及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救助机制。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兼职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
(十六)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要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发挥作用。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建立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会(理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相应层级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分类登记。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按企业规模大小,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属于大中型企业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小型企业的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民办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预算由校长负责执行,并定期向董事会(理事会)、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严格按照办学许可核定的内容办学。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办学条件应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和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对独立学院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安全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学校人防、物防、技防配备标准,确保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教育课,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防暴恐、防踩踏以及地震、火灾等专项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要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民办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专业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结合社会人才需求动态调整专业招生规模,对连续多年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健全从公办学校选派优秀管理人员、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制度和民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锻炼制度。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任职条件。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和职称晋升,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稳定教师队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培育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大对依法规范办学的优质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学校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继续开展公办高校对口支援民办高校工作。支持建设一批民办教育品牌学校,着力培养一批知名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共建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民办教育结构,支持优质民办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发展。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建立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工商局、物价局和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放管服”改革,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