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维护我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师漓院政教学[2014]20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桂教学生〔2016〕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转专业工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转入专业的要求,由转入系择优录取。
(二)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合理控制转专业的比例。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视当年招生的专业人数动态调整。
二、申请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学习确有专长,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如发表的论文、著作、作品、在省
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或专家证明等;
2.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其他有关专业学习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4.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的;
5.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可根据本人意愿或学校专业设置变化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如新生);
3.艺术、体育类转普通类专业的;
4.属于转校生的;
5.属于“专升本”专业的;
6.所修专业课程有一半以上未获得学分的;
7.注册手续不齐备的;
8.不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的;
9.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10.应予以退学的;
11.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办理时间和程序
(一)办理时间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春季学期第10~12周办理。
(二)办理程序
1.具有学籍资格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在校生,可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转出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报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2.教务与科研管理处通知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方式由转入系确定。
3.转入专业所在系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形成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经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将《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及考核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4.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在接到转入系报来材料后进行复核工作,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领导签署意见后,初步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由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
5.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到转入系报到,否则作自动放弃转专业处理;转入系在学生报到后,应当做好学生的课程修读的选课指导工作。
四、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毕业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毕业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三)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
1.所取得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或人生课程模块必修课程成绩或学分仍然有效,可充抵相应课程学分;
2.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成绩合格者可充抵相应课程学分;
3.其余已取得成绩或学分的非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则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职业能力培养模块选修课程学分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4.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修读相应课程。
(四)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更换。
(五)接收系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六)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完成。
五、附则
(一)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新学期教材(未使用或损坏)可到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进行退、换。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2014]145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