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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4-23 00:00:00  作者:  浏览量:[]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教职工请假的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探亲假

凡工龄满一年的教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含无见习和试用期的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 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 送外地培训、进修人员,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由其本人回亲属所在地探亲;亲属到学习、进修人员临时的学习所在地探望,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 配偶是公派出国攻读三年以上研究生的教职工,配偶在外学习满一年后,培养学校有证明,确因学习紧张不能享受公费回国休假的,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学院视情况决定。

() 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准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准假一个月计算。

() 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准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准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本探亲假规定()准假。

() 已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休假一次,假期四十天,不予累计。

() 归侨教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准假半年。

() 归侨、侨眷教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或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国内会见和改探,按国内探亲待遇办理,其中会见国外回来的兄弟姐妹,按国内探望父母待遇办理。

(十一) 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亲人团聚时间,还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十二) 教职工探亲无特殊原因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国内探亲假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单位的领导请探亲假由人事办转呈主管院领导批准;国外探亲假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办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探亲的教职工,在离校前将批准的假条送人事办备查,以便办理审批旅费预支或报销手续。

(十三) 教职工探亲回校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销假,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须向单位领导续假;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超假的,经核实后作探亲路程假处理;因病超假的,凭区(乡)以上医院证明,作病假处理;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

() 请病假的教职工,须凭校医院或经校医院签字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全休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须报人事办备案。各单位领导请病假七天以上的,由人事办转呈主管院领导批准。

() 连续病休在两个月以上的教职工恢复上班时,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可以上班的证明,所在单位方可安排工作,并报人事办备案。

三、婚假

() 婚假一般为3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教职工初婚为晚婚,增加晚婚假15天。如教职工的配偶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另加路程假。

()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数。

() 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不另给婚假,可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 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领导请婚假由人事办转呈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产假

() 女教职工一般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后同时结扎的在产假基础上增加2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23天。产假期间遇寒暑假的,不顺延假期。

() 男方护理假一般为7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女教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男方护理假为10天。

() 教职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男扎15天,女扎30天,人流15天,引产30天,上环5天,经批准取环3天,人流加上环20天,人流加女扎40天,引产加女扎50天)休息。

()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天数。

() 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领导请产假由人事处转呈主管领导批准。

五、丧假

()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丧假三天。如需到外地丧葬,另加路程假。利用探亲假或寒暑假时间处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

() 丧假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领导请丧假由人事办转呈主管院领导批准。

六、事假

教职工因处理私事,或因个人需要外出学习培训,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事假。

() 请事假要从严掌握,除外出学习培训外,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 请事假在五天(含五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的,报人事办批准。

() 各单位领导请事假,由人事办转呈主管院领导批准。

() 信仰伊斯兰教的教职工(回族),在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三大节日当天请假过节的,不扣工资、奖金。

() 因个人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凭录取通知书或培训通知,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人事办批准。按时完成学业取得成绩者保留公职,未取得成绩者不保留公职。

七、赴区外参加博士入学考试者给予不超过十二天的假期(含路程假)。

八、全院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无故超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九、各单位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本单位人员请假情况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办。

十、请假与扣发相关酬金

(一)病假:每请病假一天,扣发岗位补贴20元,每月累计病假10天或连续病假10天扣一个月岗位补贴,依此类推;对长期病休的教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规定》扣发工资,并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交通补贴。

(二)事假(不含法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在内):每请事假一天扣发工资50元,每月累计5天,扣发当月的岗位补贴。

(三)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交通补贴。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从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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