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借用体育用品的有关规定:
1、 学生借用体育用品,需以单位借用且有单位盖章或相关老师签字,必须办理借物手续,个人一律不借用。
2、 借用物品,原则上当天借,当天归还,逾期不还者罚交一定的滞留费。学生借物丢失,按实际情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论价赔偿。
3、 乒乓球、羽毛球、跳绳、秒表等易耗器材一般不向学生出借。如确实需要,因由系出具借条,经系、室同意,方可借出。
二、教师上课、运动队训练借用物品的有关规定:
1、 教师上课或训练时需要物品,必须办理借物手续。
2、 在教学与训练中,如有物品丢失,教师、学生共同参与赔偿,赔偿按物品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按原价的80℅或原价的40℅赔偿。
3、 下课或训练结束后,应及时向保管室归还所借用物品,并向保管员当面点清物品,办理归还手续。
4、 运动员外出参加比赛,借用物品被偷窃、丢失等,经领队、教练核实,可酌情处理。
三、保管员不得私自借出体育物品,如发现未经批准手续,私自借出,应追查责任。原则上,不向外单位借出物品,如确实需要,经系领导同意方可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