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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器材室物品借用规定


发布时间:2008-06-10 00:00:00  作者:  浏览量:[]

一、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借用体育用品的有关规定:

1、          学生借用体育用品,需以单位借用且有单位盖章或相关老师签字,必须办理借物手续,个人一律不借用。

2、          借用物品,原则上当天借,当天归还,逾期不还者罚交一定的滞留费。学生借物丢失,按实际情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论价赔偿。

3、          乒乓球、羽毛球、跳绳、秒表等易耗器材一般不向学生出借。如确实需要,因由系出具借条,经系、室同意,方可借出。

二、教师上课、运动队训练借用物品的有关规定:

1、          教师上课或训练时需要物品,必须办理借物手续。

2、          在教学与训练中,如有物品丢失,教师、学生共同参与赔偿,赔偿按物品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按原价的80℅或原价的40℅赔偿。

3、          下课或训练结束后,应及时向保管室归还所借用物品,并向保管员当面点清物品,办理归还手续。

4、          运动员外出参加比赛,借用物品被偷窃、丢失等,经领队、教练核实,可酌情处理。

三、保管员不得私自借出体育物品,如发现未经批准手续,私自借出,应追查责任。原则上,不向外单位借出物品,如确实需要,经系领导同意方可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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