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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2008年06月08日 00:00      浏览: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为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构建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推动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1、改进领导作风,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掌握教学动态,客观评价教师的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推动我院教研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形成以老带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教学氛围,提高学院专职专任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3、促进学院各管理部门树立全局观念,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二、听课人员及听课课时

一学期计,各类听课人员及听课时数规定如下:

1、院领导6课时(主管教学副院长10课时),督导30课时,首席教授10课时;

2、系(部)主任及副主任12课时,主任助理、教研室主任10课时,专任教师8课时,系教学秘书6课时;

3、教务处负责人20课时,高教研究室人员20课时,教务处其他人员8课时;

4、学工处负责人12课时,辅导员18课时,团委书记、副书记各12课时;

5、行政部门负责人6课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4课时。

 三、 听课对象

听课的对象范围为学院全体任课教师,包括学院专任教师、校本部教师及外聘教师。

1、院领导、督导、教务处人员、学工处负责人、行政部门人员、团委书记听课对象可以在全院范围内选定;

2、首席教授听课对象为相应专业的全体任课教师;

3、各系(部)人员听课对象为本系(部)任课教师,应尽量扩大听课面,交叉听课,争取一学年内本系(部)的任课教师均有人听课;

4、专任教师听本专业授课教师的课,其中听专职专任教师的课45课时,听校本部和外聘教师的课45课时。

5、辅导员听课对象为所带班级的任课教师。

 四、 听课要求

1、听课时,可以不预先通知授课教师和班级,任课教师不能拒绝听课(美术模特课除外)。

2、听课时间可随机安排,也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听课人员可单独到课堂听课,也可自由组合听课小组听课。

3、教师应尽量结合教研活动进行有目的的听课,此类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

4、听课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听课检查内容,认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听课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教师的授课情况。及时将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反馈。

5、除按听课本中的要求和教学工作的重点对教师教书育人、学生学习与课堂纪律、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外,各类人员的听课侧重点如下:

1)院领导:宏观把握和了解教学第一线情况,并对重要问题提出整改指示或组织相关活动;

2)督导、首教授:了解学院教育教学各环节工作情况,评估教学质量,对全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整改意见;

3)系(部)主任、系(部)主任助理、教研室主任与教师:开展专业学习、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专任教师要多听外聘教师中学历高、职称高、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的课程。

4)教务处人员、系教学秘书:了解教学整体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方案以促进教学改革研究、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教学管理与服务质量;

5)学工处人员、团委书记:了解学生学习状态及教师教学情况,沟通教、学两方面信息,开展学风建设研究,对教风建设提出改进意见。

6)行政部门人员:接触教学第一线,了解有关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等方面情况,提高本部门为教学服务的质量。

 五、管理措施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均要求做好听课记录。

2、听课本到教务处高教研究室领取。听课人员要妥善保存听课本,每学期第17周交相关部门汇总或检查:院领导、督导、各职能部门人员、团委书记的听课本交教务处高教研究室,首席教授及各系(部)相关人员听课本交各系(部)。相关部门汇总或检查后将听课本返还听课人员。

3、各教研室定期组织集体听课,开好评议会,做好评议记录。

4、各系(部)每学期18周前汇总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并报教务处高教研究室,高教研究室负责对院领导、督导、各职能部门人员听课情况进行汇总。

5、各部门应及时检查本部门人员听课情况,对没有完成听课任务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

6、教务处高教研究室负责就听课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定期组织研讨,并反馈、汇报听课情况及有关意见。

7、听课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未完成规定听课时数者,每少听一节课扣20元。

8、所有人员听课均纳入本职工作,不另计报酬。

六、 其他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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