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师政教学[2011]33号)第五条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一次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如自受记过(含)以上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已达到一年(含)以上、经所在系书面认定确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根据文件精神,现将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校生中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一)申请条件
1.毕业学位审核时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各项条件。
2.在校期间受过一次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且自受记过(含)以上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已达一年(含)以上。
3.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有明显悔改表现且经所在系书面确认。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受处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在申请理由中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
2.辅导员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并书面确认学生是否有悔改表现。
3.学生所在系提出是否授予的初步意见,将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报教务处。
4.教务处收取申请表后,进行初审。
5.教务处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评定是否授予学位,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
二、2010届毕业生受处分学生申请学位
2010届毕业生如因在校期间受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向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书面申请,其申请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系在学生的申请书上提出是否授予的初步意见,并将学生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收取的材料进行初审。
4.教务处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符合初审条件的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评定是否授予学位,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在校生自受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未满一年或者虽满一年(含)以上但所在系书面确认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可在毕业后次年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申请补授,逾期不再受理。
2.受处分学生申请学位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
3.请各系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相关学生。
附件: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受处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