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思想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 专业与课程方面: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人文社科类专业(指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理工类专业(指可授予理学或工学学位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以上。
(三) 外语(含第二外语)方面: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其中:
1.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学生及原少数民族预科生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测试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其他非外语类专业学生(不含“中法2+2校际交流项目”分流学生,下同)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
2.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学生及原少数民族预科生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测试成绩未达到60分,其他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425分,但大学英语综合评定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其中职教师资培养模式专业(方向)学生达到50分(含)以上)。大学英语综合评定成绩计算公式为:
M=(A+B)×50%。
其中,M代表学生的学士学位英语成绩,A代表大学英语教学最高级别要求的课程成绩,B代表参加历次全国大学英语统考中分数最高一次的成绩(其中大学英语四级统考需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3.“中法2+2校际交流项目”的分流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法语课程,且每门法语课程的学分绩点达到1.0(含)以上。
4.外语专业学生第二外语课的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
(四) 计算机及专业技能方面:
1.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联考,成绩达到一级水平。
2.职教师资培养模式的毕业生至少应获得一个专业技能资格证。
第四条 不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全部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者。
(二) 毕业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考取国内全日制硕士(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者。
2.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者。
3.入选全国或广西基层就业项目者(如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计划、广西公开选聘城区或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
(三) 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各类竞赛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1.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等全国性学科或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含)以上者;或参加全国性文艺、体育比赛(含艺术展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不含大合唱比赛)前六名奖励者。
2.参加全区(含赛区)性学科或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含)以上者;或参加全区(含赛区)文艺、体育比赛(含艺术展演),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不含大合唱比赛)前二名奖励者。
(四) 在某专业领域内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经有关专家鉴定和学校确认者。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一次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如自受记过(含)以上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已达到一年(含)以上、经所在学院书面认定确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 不符合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条件者。
(二) 在校期间受不止一次记过(含)以上处分,或自受记过(含)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未达到一年者。
(三) 结业后经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七条 初评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条件,对当年预计毕业生进行初评,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 审核和评定
(一) 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对教务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评定。
1.对具备上述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实名的方式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2.对具备上述第四、五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出席会议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时,须有半数(含)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
第十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的毕业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请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宣布已发学士学位证书无效:
(一) 在学位授予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事后经核查确认者。
(二) 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对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 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上述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条件者。
(二) 自受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未满一年,或虽达到一年(含)以上但所在学院书面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可在毕业后次年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申请补授,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