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保证毕业生毕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2015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资格审查的材料
毕业学生入学以来所有学期成绩。
二、毕业资格审查的标准及程序
(一)毕业资格审查的标准
1.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课程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课程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未达到课程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者或达到课程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要求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延期毕业审批表》(请从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经所在系教学秘书审查,系主任签字同意,于5月15日前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
如不申请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未获毕业资格学生,按规定进行结业或肄业处理。
(二)毕业资格审查的程序
1.5月22日前,学籍办公室打印预计毕业生预审表发放给各系,由各系核查每个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
2.5月29日前,各系将通过毕业审核的学生名单、暂未通过毕业审核的学生名单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根据各系审查情况,对毕业生的成绩进行复查,并汇总各系未通过毕业审核的学生名单。
3.6月17日-6月19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根据毕业资格审查情况打印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成绩,各系派学生贴毕业证书照片。
4.6月22日-6月23日,毕业证盖印。
5.6月26日前,学籍办公室发放毕业证书给各系,由各系发放给
学生。
三、学位资格审查的材料
(一)平均学分绩点要求
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理工类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以上。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综合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
(三)毕业生违纪处分材料。
(四)毕业生获奖材料。
四、学位资格审查的标准及程序
(一)学位资格审查的标准
1.获准毕业的学生,符合《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经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虽按课程计划规定修满总学分数,但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学分的平均绩点未达到要求者;
(2)在修业年限内自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毕业时未满一年,或虽达到一年(含)以上,但所在系书面认定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学位资格审查的程序
1.5月18日-5月21日,应届毕业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附件1或从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初审,经学生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5月22日前,打印《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士学位评审表》及有关学位评定材料,发放给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根据专业课程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5月29日前,学籍办公室收集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评定学士学位有关学位材料。
4.6月8日前,学籍办公室整理学位评定各项材料。
5.6月12日,学籍办公室将有关学位评定材料呈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6.6月17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7.6月17日-6月19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打印学位证书,各系派学生贴学位证书照片。
8.6月22日-6月24日,学位证盖印。
9.6月26日前,学籍办公室发放学士学位证书给各系,由各系发放给学生。
五、毕业班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及程序
(一)2015届毕业生
1.申请条件
(1)毕业学位审核时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各项条件。
(2)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自受处分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毕业时已达到一年以上。
(3)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有明显悔改表现且经所在系书面确认。
2.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受处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2或从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在申请理由中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
(2)辅导员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并书面确认学生受处分后是否有悔改表现。
(3)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的初步意见,将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4)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收取申请表后,进行初审。
(5)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符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审定是否授予学位。
(二)2014届毕业生
2014届毕业生如因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书面申请,其申请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生的申请书上提出是否授予的初步意见,并将学生申请材料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3.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对收取的材料进行初审。
4.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符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审定是否授予学位。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在修业年限内自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毕业时未满一年,或虽达到一年(含)以上但所在系书面认定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可在毕业次年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申请补授,逾期不再受理。
2.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
附件:1.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
2.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受处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