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师漓院政教学[2014]20号)、《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师漓院政教学[2012]17号)文件精神,现将受处分学生申请毕业和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校生中受处分学生申请毕业
(一)申请条件
1.毕业审核时达到毕业要求的。
2.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自受处分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毕业时已达到一年以上。
3.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有明显悔改表现且经所在系书面确认。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请毕业审批表》(附件1),在申请理由中写明自己受处分后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
2.由辅导员填写鉴定后,经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查,学生工作部(处)签字同意,于2017年5月8日前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
二、在校生中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一)申请条件
1.毕业学位审核时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各项条件。
2.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自受处分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毕业时已达到一年以上。
3.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有明显悔改表现且经所在系书面确认。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附件2),在申请理由中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受处分后的表现。
2.辅导员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并书面确认学生是否有悔改表现。
3.学生所在系将学生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2017年5月8日前同时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4.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收取审批表后,进行初审。
5.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向学生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符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评定是否授予学位,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
三、2016届毕业生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2016届毕业生如因在校期间受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向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书面申请,其申请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系将学生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17年5月8日前同时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3.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对收取的材料进行初审。
4.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向学生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符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评定是否授予学位,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其它有关事项
1.在校生自记过或留校察看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毕业时未满一年,或虽达到一年(含)以上但所在系书面认定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可在毕业次年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申请补授,逾期不再受理。
2.请各系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相关学生。
附件:1.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请毕业审批表
2.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