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校首页  部门首页  机构设置  信息公告  工作动态  党建工作  规章制度  下载专区 
站内搜索: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信息公告 > 实践教学 > 正文
 
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五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和第十五届广西高校教育教学软件应用大赛的通知
2015年05月07日 00:00      浏览:

各系:

为提高我院教师的教育技术应用水平,丰富教学内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根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关于举办第十五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的通知》(教信息中心〔201526)和教育厅《关于举办第十五届广西高校教育教学软件应用大赛的通知》(桂教高教〔201521号)精神,现拟在全院组织遴选、推荐优秀作品参加第十五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和第十五届广西高校教育教学软件应用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类别

(一)第十五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

1.本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参赛作品不限制作软件和制作工具,包括单机版课件、网络版课件,微课等,各类别参赛办法及评审标准详见《第十五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活动方案》(详见网址http://www.uken.cn)、《第十五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评分标准》(同上

2.参赛作品报送要求

193日前提交参赛作品参与院内评审915日前网上注册,并提交U盘至组委会。

2单机版课件须提交可执行程序,可自愿提供五分钟录屏演示录像作为辅助参评资料。网络版课件须提交源代码、五分钟录屏演示录像参加评审,发布在公网的,可提供网址作为辅助参评资料。微课不限学科、不限内容;视频清晰稳定、构图合理、声音清楚、音画同步;视频片头应显示标题、作者和单位,主要教学环节有字幕提示;视频须以flv格式上传,录制时长为810分钟,容量不超过40Mb

3)课件内容50%以上为作者原创,并注明主要参考资料。每件参赛课件的制作者原则上不超过8人(微课作者不超过5人)。凡参赛的课件应为非正式出版物。作者享有作品著作权,授权优课网及大赛官方微信享有网络传播权

(二)第十五届广西高校教育教学软件应用大赛

1.本届大赛包括多媒体教学软件应用比赛、微课教学两类,多媒体软件应用比赛包含移动终端版课件、虚拟仿真动画、网络版课件、单机版课件、学科网站。

2.参赛作品报送要求

193日前提交参赛作品参与院内评审。

2网络版多媒体课件需提供网络运行环境配置方案,并能在Web浏览器播放;单机版课件(含PPT课件)必须能够正常运行和安装;网络版课件、学科网站(含专业网站)参赛作品需在推荐表上提供链接网址;虚拟仿真动画需提供作品运行所需的辅助软件和安装使用说明;移动终端课件应能基于iOSAndroid等主流移动终端设备运行。

3)微课视频时长在6-10分钟,配套提供教学设计文本、多媒体课件

二、参赛要求

(一)已获历届各种省级、全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作品不能参赛。

(二)参赛作品必须有60%以上内容为作者原创,课件引用的图文资料应注明来源,如由此引起的知识产权争议由作者承担责任。

(三)各系需积极组织我院第一届微课比赛获奖作品、第二届全国微课大赛推荐作品主创教师、相关专业教师积极参赛;鼓励教师和学生组队参加比赛。

(四)本次广西教育教学软件应用大赛和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参赛作品不冲突,可以重复申报;曾获得区级优秀奖及其他类别比赛的作品可以参加本次两项比赛。

三、组织形式

学院将组织专家对报名参赛的作品进行评审,从中择优选送作品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参加全国和区级比赛。

请有意参赛的老师对照相应的参赛评审标准认真准备参赛作品,报送学院评审时,所有参赛作品应以完整的作品按系为单位报送至教务与科研管理处2103办公室,报送截止日期为93未尽事宜,请联系2537107,联系人:李明阳。

 

附件:

1.第十五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活动方案(详见优课网www.uken.cn

2.第十五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评分标准(同上)

3.关于举办第十五届广西高校教育教学软件应用大赛的通知(详见自治区教育厅http://www.gxedu.gov.cn/Item/17058.aspx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201557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地址:中国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邮编:541006
联系方式:行政办公室:0773-3696101  实践办:0773-2537107  科研教改办:0773-2536791
教务考务办:0773-2673512  学籍办:0773-3698066  教学评估办:0773-2537107 

   文印室:0773-2537592    教学工作意见反馈 邮箱:ljxyjwc@sina.com
版权所有:桂林学院 教务与产教融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