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使我院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胜任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推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作用的重要途径,更是促进青年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尽快达到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结合本系(部)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要将培养青年教师作为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培养对象、培养期限与任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成为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培养对象;
1.毕业来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或调入学院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一年且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者;
2.在高校教师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者;
3.不在以上范围之内,但日常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
第五条 助教制度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其中,前半年主要为随堂听课阶段,后半年主要为试教实践阶段。
第六条 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培养对象的任务: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忠诚于教育事业,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2.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在作为助教培养对象期间,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弄清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它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3.在随堂听课阶段,努力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指导教师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讲授的全部课程,参加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它教学环节,并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
4.在试教实践阶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必须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5.培养期满时完成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并经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和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三、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职责与待遇
第七条 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除特殊专业外,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含延聘的离、退休教师),且所从事的学科领域与培养对象拟定岗位的学科领域相同;
2.近3年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较丰富;
4.具有与主讲课程有关的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
第八条 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指导教师由培养对象所在教研室提名、各系(部)审核、报学院审批后,由学院颁发聘书,人事处、教务处进行备案。
第九条 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任务:
1.关心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养成培养对象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
2.指导培养对象掌握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指导培养对象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培养对象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4.与培养对象所在教研室、系(部)协商,负责制订并落实培养计划;检查培养对象的教案、备课、讲课、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及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在试教实践阶段随堂听培养对象授课不少于1 0学时,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5.对青年教师助教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培养对象一般不超过3人。指导多人的教师应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相互听课、研讨学习等活动,一学年内不少于5次,使小组成员之间相互交流经验、促进共同进步。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培养对象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如期完成培养计划各项任务的,由学院给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补贴,补贴标准由学院人事处拟定。
四、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各系(部)及教研室负责本部门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组织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受聘期间,由教务处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协同有关系(部)及指导教师本人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四条 培养对象培养期满,由所在教研室、系(部)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公开试教,并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由所在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对考核不合格者,有关系(部)及培养对象本人要分析原因,由人事处根据实际做出延长助教期限半年、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培养期满,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可认定为“合格”:
1.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专业课教师能主讲一门(含)以上专业主干课,公共基础课教师能主讲一门(含)以上公共基础课,并能独立编写教案、教学日历和教学大纲;
3.能够较好地把握各个教学环节,教风严谨,教学态度端正:
4.学生对其试教实践阶段的课堂教学的评价达到合格以上,且没发生教学事故;
5.了解教学管理及运行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对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且年龄偏大的新任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