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多出优秀科研成果,提高我院的科研及教学水平,规范我院的科研成果奖励工作,促进学术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名义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需经确认和登记,有关事宜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奖励授予第一完成人(第一获奖人),同一奖项其他成员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第一获奖人)根据参与人实际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 同一成果分别获得多种奖励时,学校只按最高奖励级别(或最高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经费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拨款中单独列支,以现金形式奖给获奖人。
第四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论文集等。
第八条 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报纸、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报纸上的论文不少于2000字,刊物上的论文不少于2500字。
第九条 科研项目及其获奖类。
第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评比获奖类。
第十二条 直接服务于教学的课件评比获奖类。
第五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奖励
(一)获国家级立项的项目,学院一次性给予项目申报人1000元奖励。
(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规定可获得学院一定的配套经费。具体配套办法见《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单篇论文奖励
学院只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是“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元:元)
论文类型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Nature/Science |
100000 |
20000 |
10000 |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检索、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5000 |
4000 |
--- |
SCIE/ISTP、新华文摘摘要转载 |
3000 |
--- |
--- |
各学科权威刊物(以教务处委托权威部门检索报告为准) |
2000 |
--- |
--- |
核心期刊(除权威期刊外的各科核心期刊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的论文) |
1000 |
--- |
--- |
其它期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和国际刊号) |
500 |
--- |
--- |
核心期刊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的最新版本。属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按作者排名给予相应级别的奖励,奖金不累计。
第十五条 著作奖励
1、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20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6000元;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编著、译著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15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4500元;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参考书科普读物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12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3600元;
2、在省级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10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3000元;在省级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编著、译著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8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2400元;在省级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参考书科普读物等科研成果,每万字奖励60元,每部最高奖励为1800元;
3、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的字数根据以上规定按相应级别和等次对待。若著作中未标明个人承担撰写部分,则按第一作者30%、第二作者20%、第三作者(含)之后的所有作者平分50%的比例计算。
4、由学院出资赞助出版的著作和教材不再另行奖励。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专利成果奖励
以我院为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奖励20000元,并提供三年的专利维持费,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5000元,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按奖励标准的50%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获奖类奖励
(一)科研项目、学术著作、论文获奖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获奖等级 |
第一完成单位 |
第二完成单位 |
第三完成单位 |
国家级一等奖 |
30000 |
25000 |
20000 |
国家级二等奖 |
25000 |
20000 |
15000 |
国家级三等奖 |
20000 |
15000 |
10000 |
教育部一等奖 |
15000 |
10000 |
5000 |
教育部二等奖 |
10000 |
5000 |
--- |
教育部三等奖 |
5000 |
--- |
--- |
省级及其它部级一等奖 |
12000 |
5000 |
--- |
省级及其它部级二等奖 |
10000 |
--- |
--- |
省级及其它部级三等奖 |
5000 |
--- |
--- |
院级一等奖 |
2000 |
--- |
--- |
1、国家级奖指国家三大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奖视同国家级奖。
2、省部级奖指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社科优秀成果等;
3、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省部级一、二等奖是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按单位排名给予相应级别的奖励。如出现第四完成单位,按第三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50%奖励,第五完成单位及以后完成单位以此类推。
(二)课堂教学成果获奖奖励
课堂教学成果获奖奖励,指我院教师参加各种级别的课堂教学评比获奖后,学院给予的相应奖励。
等
级 |
国
家
级
特
等
奖 |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
教
育
部
特
等
奖 |
教
育
部
一
等
奖 |
教
育
部
二
等
奖 |
教
育
部
三
等
奖 |
省
级
及
其
它
部
级
一
等
奖 |
省
级
及
其
它
部
级
二
等
奖 |
省
级
及
其
它
部
级
三
等
奖 |
省
级
及
其
它
部
级
优
秀
奖 |
院
级
一
等
奖 |
金额 |
1万 |
5000 |
4000 |
3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400 |
(三)教学课件获奖奖励
参加奖励的课件必须直接服务于教学和学校建设,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获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获国家级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获省级奖励: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
2、院级奖励:一等奖400元。
第六章 登记办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登记办法
1、成果完成人需填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填报要求见《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成果经教务处审核、登记后方可获得奖励。
2、科研项目奖励由教务处根据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及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办理。获奖的科技成果以组织评奖单位发布的文件为准。
3、单篇论文奖:以教务处委托权威部门检索报告为准。
4、教务处拟定奖励名单后予以公布。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并署名向教务处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注意事项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奖励:
1、科研成果范围及等级划分发生异议无法确认时,由教务处上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再行奖励;
2、论文、著作和成果署名权有争议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1、以上科研成果凡属于科研成果登记范围未办理登记的;
2、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
3、 论文或论著等成果未注明作者是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
4、不属专业学术论文的或学术论文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不足2500字以上,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不足2000字的;
如在奖励后发现有上述2-4项所列情况者,学校将撤消有关奖励,并追回奖金。如属获奖人员原因造成奖励失误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