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来源:
门诊统筹费用由市医保所按40元/人·学年返回学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设立医保基金专款账户,并按照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使用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学生发生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药使用)。
二、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一)报销范围
1·校卫生室门诊:就诊学生所有费用(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检查、治疗)均自付比例为40%,其余60%部分由学院医保基金支付(2006级不参保的学生门诊费用自理)。
2·校外医院门诊:经校卫生室转诊者和所有急诊费用(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检查、治疗)凭转诊记录和急诊病历回校卫生室报账50%(2006级不参保的学生费用自理)。如不经校卫生室同意外诊的参保学生一律不能报销。
3·外地实习期间患病门诊费用(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检查、治疗),凭病历及带队老师的签名回校卫生室报账50%。
4·门诊意外伤害(符合医保规定范围内的检查、治疗)在校卫生室处置者予100%报销。外院处置者予报销比例按医保所的标准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三级60%、二级70%、一级80%)。
5·寒、暑假期间在桂林市以外的门诊费用自理。
6·交通肇事、酗酒、打架、自杀等不属于门诊统筹范围。
7·毕业生一旦毕业离校后普通门诊费用一律自理不能报销。
(二)门诊报销时间、地点:
每月月末,遇节假日提前。将有关单据(发票、病历、转诊记录等等)放入信封置于校卫生室办公室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通知。
三、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