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转条件
凡经桂林市本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治疗后,疾病疗效不好,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患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向上转诊手续。
(一)内科
1、呼吸道感染:经严格规范的抗感染治疗或抗病毒治疗,病情仍未明显好转;
2、肺炎:经严格抗感染治疗,病情未明显好转,特别是同时患有冠心病、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3、急性上消化道出血;
4、冠心病心脏骤停;
5、冠心病新发心绞痛、不稳定心绞痛;
6、诊断明确或高度怀疑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
7、阵发性室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8、心房纤颤伴快速心室率;
9、急性左心衰竭、急性心源性休克;
10、高血压危象和高血压脑病;
11、脑血管意外;
12、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经雾化吸入等治疗后,症状不缓解;
13、一氧化碳中毒;
14、其它内科急、危、重症,如感染性休克、失血性休克、咯血、气胸、急性呼吸衰竭、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癫痫持续状态、各种传染病等。
15、经批准家庭病床治疗的患者,病情恶化应及时转诊。
(二)外科
1、不明原因的急性腹痛或怀疑急腹症;
2、泌尿系结石并肾绞痛;
3、诊断肿瘤或怀疑肿瘤;
4、其它急、危、重症;
5、急性阑尾炎初次发作,应建议病人立即转诊接受手术治疗;
6、胆石症并发胆囊炎,内科保守消炎治疗和排石治疗无好转。
(三)儿科
1、不明原因的发热;
2、不明原因昏厥;
3、肺炎、扁桃体炎规范治疗后无好转;
4、腹泻脱水治疗无好转;
5、有宫内窘迫史,出生有窒息史,体检有肌张力异常的婴儿(尤其是三个月内的婴儿);
6、新生儿疾病;
7、生长发育迟滞;
8、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恶化者应及时转诊。
(四)其它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开设专科治疗的疾病应转诊。
二、下转条件
急、危、重症患者疾病急性期经规范治疗后病情稳定,须后续康复、巩固治疗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往有条件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
1、诊断明确,不需要特殊治疗的尚在恢复期内的瘫痪患者;
2、不宜进行抗肿瘤治疗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3、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4、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