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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合作

赴台交流指南

发布日期:2015-09-21 作者: 浏览次数:

 应邀赴台交流,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按规定赴台交流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其中立项和成行审批(文化、体育立项审批由归口管理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由当地台办受理,报国台办审批。办理入台许可证由台湾邀请方操作,办理出境手续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流程:立项——办理入台许可证——成行审批——办理出境手续
 
1、立项
    应邀赴台交流项目应在其赴台三个月前申请立项。应邀单位(或个人)在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回复台方的邀请,并按规定办理入台证件(入台许可证),未经立项批准,擅自办理入台证件(入台许可证),一律不予批准。立项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立项请示(包括交流项目、名称、内容、目的、人数、在台时间、费用等,内容具体准确);
(2)台方邀请函;
(3)邀请单位背景资料;
(4)赴台日程安排表;
(5)赴台人员名单;
(6)因公赴台人员呈报表
 
 
2、办理入台许可证
    入台许可证的申请由台湾邀请方操作,所需材料参考如下:
(1)入台申请书一份
(2)2寸免冠白底彩照三张;
(3)在职证明书一份(所在学校在读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5)委托书一份;
说明:如赴台参加专业性学术会议,还应提供专业造诣方面的证明,如论文(事先经台办审查)、证书、学历证明等。
 
3、成行审批
   应邀赴台人员或团组收到入台证件(复印件)后,提前一个月按原立项申报的渠道报批。报批时所需材料如下:
(1)赴台请示;
(2)立项批件(复印件);
(3)邀请函原件;
(4)邀请单位背景资料;
(5)在台日程安排表(要有邀请单位盖章);
(6)赴台人员名单;
(7)入台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传真件也可);
(8)赴台人员政审表(表格到当地台办领取);
(9)申办赴台交流团组出入境手续指定代办人信息
 
4、办理出境手续
    流程:收到国台办批件——到所在地级市台办接受行前教育——省台办在国台办批件上盖章——所在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入境证件
    地级市公安局办理出入境证件,一般为10个工作日。所需材料如下:
(1)学校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函
(2)国台办批件原件或加盖市台办专用章的国台办批件复印件(市台办专用章为红章,复印无效)。
(3)提交《内地居民赴台地区申请表》
(4)提交申请人2张2寸白底彩照,规格为33mm×48mm,其中一张有条形码并注明贴表用,背面用铅笔写上名字。
(5)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交验《入台许可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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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交流工作建议意见: 电话:0773-3698322 传真:0773-3696266   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116 (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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