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文件
师漓院政财经〔2016〕1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2016年1月7日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拨付学院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综合预算,规范管理。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或挪用。
(二)合理安排,监督有力。专项资金应当根据项目支出的需要合理安排,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控制,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三)目标明确,追踪问效。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明确其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等,主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系部负责对所属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所属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组织编制所属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负责对所属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项目和金额执行;
(五)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及要求,组织实施所属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核算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学院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指导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并进行审核;
(五)负责对学院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及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获批后各主管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文件传达至相关系部,专项资金到账后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相关系部,以便更好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财政资金的日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八条 各系部应及时组织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及用款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严格按照学院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等执行,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开支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十条 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学生资助等的,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涉及采购,应当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涉及改扩建等基建工程,应当按学院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主管职能部门应当会同财务处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年度终了或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呈报院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财务处应当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部工作程序和监控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履行好内部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系部或项目负责人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三)贪污、私分、挥霍、浪费专项资金;
(四)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系部或项目负责人等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学院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党政事务部 2016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