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如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将自动在次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应及时予以更新。
为确保广大教职工充分享受国家个税改革红利,请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及时做好专项附加扣除内容更新及确认工作。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到网上查询下载,扣缴单位仍是: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也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未尽事宜,请联系财务资产处朱老师,联系电话∶8998960。
财务资产处
2021年12月23日